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1民初3603号
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