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21执1624号之二
被执行人河南恒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二丽,。
关于申请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河南恒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恒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408.1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恒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836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学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