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126号
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平陆县。
法定代表人:董瑞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科,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妙婵,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银领,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潞潞,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政,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国华
审 判 员  马金环
人民陪审员  史伟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