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29民初127号
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平陆县曹川镇庙崖村。       
法定代表人:刘彦冬刘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科曹某,男,系公司法律顾问,住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妙婵卢某,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幢东1单元18层06号。       
法定代表人:周银领周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潞潞王某,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政姚某,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书院门街41号。       
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作出(2020)晋0829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杨某均不服,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晋0829民终3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晋0829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马金环
审判员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史伟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