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82财保33号
申请保全人: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豫灵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077815910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6号1幢东1单元18层06号。
法定代表人:周银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待领取的标的款18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待领取的标的款18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光鑫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