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282民初356号
原告:***,女,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银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