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5189号申请人:***,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法定代表人:周银领,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02618Y。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灵宝市人民法院待领取的案件标的款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灵宝市人民法院待领取的案件标的款7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判决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李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焦程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