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终3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银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潞潞,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亦韬,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住基村胡家旦**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政,男,195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侠,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运城平陆县曹川镇庙崖村v>
法定代表人:刘彦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妙婵,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映映,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9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潞潞、段亦韬,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政、姚小侠,被上诉人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妙婵、尹映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本案原审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河南泰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亦可依据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上诉人的登记地址进行送达。原审法院在没有查询的情况下,按照原审原告提供的一个电话向不明身份的人送达法律文书,导致上诉人未能行使诉讼权利,原审法院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9民初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云芳
审判员 任志敏
审判员 李满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