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02民初552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欣杰,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嘉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074594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元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以已和被告福建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林俊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