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龙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3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36号
被执行人:河南龙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住许昌市五一路中段
本院在执行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龙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最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存款、理财、车辆、支付宝、财付通、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等,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赵长金
审判员 孙飞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完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