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河南煤矿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65107.8元及利息(以1065107.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在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时止)。被执行人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约保证金人民币80629元及利息(以8062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在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时止)本案受理费18552元,由被执行人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281执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