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庚申、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6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庚申,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庚申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机电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庚申申请再审称:煤炭机电公司向***发放的工资数额非常混乱,*庚申从未见过工资表也未在工资表上签过字,双方对于工资的计算标准没有达成一致。*庚申对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知情。煤炭机电公司没有为*庚申提供过假期,*庚申也未享受过假期待遇。煤炭机电公司掌握着关于向*庚申发放工资及*庚申休假的证据,其应当向法院提交,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煤炭机电公司提交的仅是其自制的工资表,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没有完成举证义务。综上,应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庚申与煤炭机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并在工程停工或竣工后,在间断施工期间安排职工集中休假或公休。劳动合同书上有***签名。根据上述约定,***与煤炭机电公司之间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庚申辩称对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知情,本院不予采信。*庚申未举证证明其在综合计算工时的一个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亦未证明煤炭机电公司掌握*庚申加班事实的证据,而且煤炭机电公司提交的关于向*庚申发放工资的计算表中明确记载工资组成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庚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庚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庚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帅
书记员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