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44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7942399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728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关于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81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向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向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2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1日到我院接受询问,经询问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前往巩义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有房产信息,因该房产系棚户区企业职工拆迁安置房,故无法查封处置;
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10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