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3民初1447号之二
原告: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金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5507056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火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大道1号温泉花园11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3W4XM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火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建材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