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高庄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常好学。
被执行人:***,男性,1951年07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郑州华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执1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孙飞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