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9021号
原告: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5U356。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乡高庄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53180Q。
法定代表人:常好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由原告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