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异37号
案外人何爱香,女,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案外人刘翠萍,女,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案外人何小龙,男,汉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案外人何芳,女,汉族,1991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鑫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置地第一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登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建筑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东北角/div>
法定代表人杨玉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置业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何爱香、刘翠萍、何小龙、何芳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何爱香、刘翠萍、何小龙、何芳称,世鑫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天中建筑公司、中地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中地置业公司位于驻马店市××城区××大道北段东侧的土地[土地证号:驻市国有(1999)第0970-1号]一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驻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地置业公司返还四案外人土地使用权,请求本院中止对上述土地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世鑫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天中建筑公司、中地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中地置业公司名下位驻马店市××城区××大道北段东侧的土地[土地证号:驻市国有(1999)第0970-1号]一宗。
另查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驻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解除何爱香、何俊如于2010年11月30日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何爱香、刘翠萍、何小龙、何芳土地使用权1818平方米。
本院认为,驻市国有(1999)第0970-1号土地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地置业公司名下,该土地使用权应归中地置业公司所有,本院依法执行中地置业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何爱香、刘翠萍、何小龙、何芳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何爱香、刘翠萍、何小龙、何芳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朱荣海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