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02执10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168号。
负责人马立,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玉红,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5)驿民初字第48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48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该债权于2016年12月28日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转让给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对***、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转让给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该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