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恢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玉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胡蓓。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玉红,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豫1702执10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已进行线上轮候冻结。
2.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新区××路北段西侧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楼1层101,2层201号的房屋(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一套。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6087600元接收该房屋以抵偿其债务。
3.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