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恢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凯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玉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胡蓓。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玉红,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48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乐山路北段西侧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楼1层101,2层201号的房屋(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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