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5674号
原告***,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万三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东北角/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樊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