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樊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