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5号三座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0159831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B座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22856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5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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