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281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被申请人: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B座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22856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5号三座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015983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9129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22631.0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22631.01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