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恢1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红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三路1号金色领域广场2座27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502483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B座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228565。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红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信土石方公司”)与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中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7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鑫中联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红信土石方公司支付工程款1018264.45元、违约金21365.29元。受理费7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中联公司负担116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0)粤0604执19391号。该案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3263.95元,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收取执行费4400元后,余款298863.95元退回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一)线上查控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于2022年4月15日对首次执行时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续冻,并从上述冻结账户扣划银行存款197659.11元,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收取执行费2750元后,余款194909.1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二)传统查控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分别向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已于2022年7月8日限制其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钱给付执行,鑫中联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红信土石方公司支付工程款1018264.45元、违约金21365.29元,但除了本院强制执行到的款项外,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恢19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2022年7月8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557535.68元(未包含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部分)。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陶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附1:当事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红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139××******,送达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三路1号金色领域广场2座2701房。
附2:当事人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瀚天科技城支行
账号:×××88
户名:佛山市南海区红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