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7执678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伟志广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口岸一街4号103(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QPYJ5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228565,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B座30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伟志广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用3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多案作冻结,除此之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案作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
序号
冻结时间
开户银行
账户
冻结金额
轮候顺序
1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中国银行郑州金水支行营业部
254601819360
0
6
2
2023年2月24日
平安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15002020110549
0
3
3
2023年2月24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沙涌支行
4452××××0174
0
32
4
2023年2月24日
浦发银行郑州商鼎路支行
7618××××0558
0
3
5
2023年2月24日
浦发银行郑州健康路支行
7604××××1636
0
5
6
2023年2月24日
浦发银行郑州经开第八大街支行
7629××××1424
0
7
7
2023年2月24日
浦发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
7611××××1092
0
5
8
2023年2月24日
交通银行郑州中原路支行
4116××××9443
0
5
9
2023年2月24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4405××××1068_1
0
7
10
2023年2月24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4105××××0976_1
0
1
11
2023年2月24日
兴业银行郑州航海中路支行
4621××××8981
0
不详
12
2023年2月24日
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解放路支行
1702××××3251
0
不详
13
2023年2月24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南支行
2002××××2161
0
不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冻结账户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执行局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结、冻结的法律后果,本院不另行通知。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及申报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五、2023年4月11日,本案执行开庭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除轮候冻结的财产外,不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6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