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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7民初315号
原告:***(系死者陈益仕长子),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大田县。
原告:***(系死者陈益仕妻子),女,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住大田县。
原告:陈淑华(系死者陈益仕长女),女,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住大田县。
原告:陈淑卿,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大田县。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江,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沙县。
被告:杨志勇,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沙县。
被告:杨祖盛,男,汉族,1961年8月18日出生,住沙县。
被告杨志勇、杨祖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仙,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华金,男,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住沙县。
被告:沙县华盛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22GDM1J,住所地沙县金明东路312号。
经营者:谢健全。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万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1919552M,住所地沙县金沙西路6号商会大厦十七层B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鑫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炯,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翰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2YDTPE5R,住所地罗源县滨海新城写字楼7层701室。
负责人:陈良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益样,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诚,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裳灶,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淑华、陈淑卿与被告***、杨志勇、杨祖盛、洪华金、沙县华盛木材加工厂、三明市万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翰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陈益样、卢裳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陈淑华、陈淑卿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仅要求***、杨志勇、杨祖盛、洪华金、沙县华盛木材加工厂、三明市万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翰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陈益样、卢裳灶赔偿交通费5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淑华、陈淑卿以与***、杨志勇、杨祖盛、洪华金、沙县华盛木材加工厂、三明市万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翰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陈益样、卢裳灶有自行协商调解的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淑华、陈淑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淑华、陈淑卿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礼友
审 判 员  黎 华
人民陪审员  谢祖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