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万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三明市万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7民初1889号 原告:***,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三明市万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1919552M,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沙西路6号商会大厦十七层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沙县久兴林业服务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20H414U,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富口镇灵元工区金富路99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县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县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三明市万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沙县久兴林业服务队(以下简称久兴服务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万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久兴服务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直播程序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与万众公司自2020年12月2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久兴服务队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与久兴服务队自2020年12月2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再要求确认***与万众公司自2020年12月2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12月2日由久兴服务队安排到沙县××镇××村坑头从事造林工作,双方约定每天工资190元。2021年1月16日***在沙县××镇××村坑头从事造林过程中不慎从边坡摔到公路路面受伤。受伤后,***由工友***等人送到沙县总医院救治,后转院到三明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工作期间,久兴服务队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仅为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公司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因久兴服务队未主动给***申报工伤,***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于2021年7月1日***市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同日,三明市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国家规定的女性劳动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万众公司辩称:***提出确认自2020年12月2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2020年12月2日***已年满50周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为退休年龄,***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从事劳动,与雇主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2.***与万众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万众公司从沙县国有林场依法取得沙县大洛后溪坑头等山场造林整地项目劳务承包权后,以内部转包形式将山场造林整地项目的劳务交由沙县久兴服务队、***施工完成,并由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确保山场造林整地劳务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可获得赔偿款,万众公司按约定为劳务人员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万众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万众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久兴服务队不存在过错,***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当由万众公司承担。 久兴服务队辩称: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1.***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已超过法定女性职工退休年龄,不能再参加工伤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范畴。2.***不是久兴服务队雇佣,与久兴服务队不存在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久兴服务队承包案涉工程后,将除草等工作项目转包给余立场,并按每亩约500元的价格向余立场支付承包费,由余立场自行招募务工人员并进行管理、自行制订工资标准、自行向其雇佣的人员发放工资,久兴服务队并不知情。***系余立场雇佣,他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雇主责任保险单、不予受理通知书、《保险合作协议》以及证人***、余联美、余立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万众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营业执照、《沙县国有林场抚育、补植及造林整地项目劳务外包合同》、《承包协议书》、微信截图、业务回单(付款)、沙县国有林场劳务费用结算单、转款凭据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等证据;久兴服务队向本院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支付凭证以及转账凭证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12月5日,万众公司与沙县国有林场签订《沙县国有林场抚育、补植及造林整地项目劳务外包合同》(编号:20200901),从沙县国有林场取得沙县大洛坑头等山场造林整地项目劳务承包权。同日,万众公司与久兴服务队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沙县国有林场抚育、补植及造林整地项目转包给久兴服务队。2020年12月,***跟随案外人余立场到沙县××镇××村坑头从事造林工作,期间未与久兴服务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余立场签订相关协议。工作期间,由万众公司为***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2021年1月16日,***在沙县××镇××村坑头从事造林过程中不慎受伤,被***等人送到医院救治。久兴服务队的经营者***支付了***的治疗费用2500元,并向***支付了11000元。2021年7月1日,******市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同日,三明市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国家规定的女性劳动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2.***出生于1970年9月29日,2020年12月2日其已经年满50周岁。在前往沙县××镇××村坑头从事造林工作之前,***四处务工,没有固定工作。 本院认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接受劳动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听从其指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认定***与久兴服务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双方要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要求,***到沙县××镇××村坑头从事造林工作时,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属于退休之后的再就业,已不符合劳动法律对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要求,其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当然,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不能参加劳动,其仍然可以从事与其年龄、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只是此时此种劳动已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不应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而应属于广义的劳动,适用我国其他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主张与久兴服务队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萍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