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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427行初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00003728961K,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24幢西侧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明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1919552M,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文化街西侧(政府广场东侧)6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三明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以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秀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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