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万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才与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管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4行辖4号 原告**才诉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三明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三明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沙县,事故发生地也在沙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宜由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沙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