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4行辖4号
原告**才诉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三明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三明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沙县,事故发生地也在沙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宜由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沙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