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1民初135号
原告:成都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3月20日,原告成都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原告成都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