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金莲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0060号
原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664651324X(1-1)。
法定代表人:窦李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梦,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莲红,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琼,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系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系法律援助。
原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莲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钻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梦、被告金莲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小琼、黄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37500.59元,不支付被告工资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开劳仲案字(2020)22号仲裁裁决书错误。2019年10月21日之前,被告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上海骁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骁都公司),原告作为双重劳动关系下的新用人单位,主观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客观上并未导致被告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受损,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当从2019年12月份计算。仲裁委认定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岗位津贴、交通补助等项目不属于“双倍罚则”的适用范围,赔偿被告的双倍工资应以每月基本工资3524元为准。社保及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不应当适用“双倍罚则”。
被告金莲红辩称:1.被告入职原告处时被告知新入职员工三个月后才给缴纳社保,且转入前社保不能断缴。无奈之下,被告委托原单位续缴,缴纳社保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与原单位骁都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019年8月12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原告不愿意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1月9日的双倍工资。2.2020年1月,被告在原告处已经付出了劳动,原告应当支付被告1月份这9天工资3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金莲红于2019年8月12日入职金钻公司,工作岗位为工程部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莲红入职金钻公司之前,在骁都公司工作,骁都公司为金莲红缴纳社保至2019年9月30日。金钻公司自2019年10月开始为金莲红缴纳社保至2020年4月。金莲红向金钻公司提供劳动至2020年1月9日,庭审中原告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
金钻公司向金莲红发放了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2月份的工资,金莲红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工资发放时间和发放额分别为:2019年9月30日6129.03元,2019年11月11日9333.33元,2019年11月26日10000元,2020年1月3日9415.02元,2020年1月22日9507.03元。以上五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877元/月。2020年1月份工资未发放。
金莲红于2020年1月10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金钻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20000元、婚假工资2000元、报销费用2486.5元、欠发工资13000元,并为金莲红补缴社保。高新区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郑开劳仲案字(2020)22号仲裁裁决,裁决金钻公司支付金莲红二倍工资差额37500.59元、工资3000元。金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从而形成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经原、被告双方质证仲裁裁决书、社保缴纳记录、工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被告的工资发放至2019年12月份,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20年1月份工资,金额为2577元(8877元÷31天×9天)。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依法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按照被告月工资8877元计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36081元,故原告请求不支付被告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金莲红支付工资2577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36081元,共计386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驳回原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