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4035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5132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并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