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4035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5132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并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