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3050号
原告:***,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66465132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想红,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金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