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4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0年01月0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杨红霞。
本院在执行***与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