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748号
原告:***,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路与长庆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增,系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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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李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