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恢6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乡***/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禹州市泓硕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禹州市鸿畅镇南***/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泓硕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泓硕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存款7072021.2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