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3月20出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30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