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3月20出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30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