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路与长庆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增。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豫10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存款4540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