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路与长庆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增。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豫10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存款4540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