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4578号 申请执行人:王**锋,男性,1989年02月28生,汉,住漯河市临颍县。 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11月28生,汉,住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王**锋与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存款70169.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