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4578号
申请执行人:王**锋,男性,1989年02月28生,汉,住漯河市临颍县。
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11月28生,汉,住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王**锋与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存款70169.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