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盈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君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11民初32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平顶山市君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凌云宾馆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92434303L。
法定代表人:穆亚清,总经理。
被告: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与矿工路交叉口东南角友信金茂源商住楼25层2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5670217J。
法定代表人:杨松林,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盈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湛河桥南(常绿大夏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301827。
法定代表人:孙旭崇,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杨志文,男,1979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穆亚清,女,1961年4月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仝彩凤,女,1983年6月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杨松林,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君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盈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志文、穆亚清、仝彩凤、杨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3.46元,减半收取计2251.73元,由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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