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民初1号
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财政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61607。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光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3号楼东3单元3层西户(文化宫南门路东3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鲁山皇姑浴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下汤镇老街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顶山市盈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湛河桥南(常绿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顶山市光大经贸有限公司、鲁山皇姑浴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盈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翟建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