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盈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盈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张七全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字第10337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盈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湛河桥南(常绿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全,男,汉族,1984年4月24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平顶山市盈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七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七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盈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字第103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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