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洛阳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洛宁县行政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8民初588号
原告:洛阳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临涧路4号院1幢109房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诚,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陵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礼江
被告:洛宁县行政服务中心
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141号
负责人:郭安伟
原告洛阳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洛宁县行政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年6月8日,被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洛宁县行政服务中心均书面向法庭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洛阳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洛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原告洛阳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弱电工程承包合同》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中明确约定: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洛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5.6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翟东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