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2民初586号
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英雄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光,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69675元(其中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月息1.25%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32325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按月息1.25%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37350元),本息合计2796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华美公司股东赵友克与***系朋友关系?
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华美公司从事装饰业务。
三?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华美公司经营资金?
四?被告借款用途:华美公司称用于***经营需要。
五?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期限、支付方式及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11月20日,华美公司向***以现金方式出借90000元,***向华美公司出具了90000元的借条;2019年3月16日,华美公司向***以现金方式出借120000元,***向华美公司出具了120000元的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
六、被告还款情况:华美公司向***交付借款后,***未偿还。
七、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是?
本院认为,1.原告华美公司与被告***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华美公司向被告***出借资金共计210000元,被告***应予偿还。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3.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华美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借款2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274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87元,由被告***负担20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兰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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