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执恢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中州西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陵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礼江。
被执行人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桂花大道与龙马路交叉口南消防队隔壁)。
法定代表人:赵友克。
被执行人赵友克,男,汉族,1961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赵杏杏,女,汉族,1987年4月30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赵细亚,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王礼江,男,汉族,1974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赵友克、***、赵杏杏、赵细亚、王礼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5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赵友克、***、赵杏杏、赵细亚、王礼江偿还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859573.33元。因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赵友克、***、赵杏杏、赵细亚、王礼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赵杏杏、***有银行存款合计212830.1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有位于洛阳市西工区陵园路2号7幢、6幢、5幢、2幢、9幢的工业用房,暂无法处理,本案财保案号(2017)豫0305财保747号已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辆汽车(车牌号:豫C×××**);被执行人赵细亚有一辆汽车(车牌号:豫C×××**);被执行人王礼江有一辆汽车(车牌号:豫C×××**),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12830.1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3646743.15元未能实现,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查封的工业用房、汽车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赵友克、***、赵杏杏、赵细亚、王礼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于风卫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