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3民初4574号
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华源财富广场B座12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陵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礼江。
被告:***,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女,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郑斐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赵细亚,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桂花大道与龙马路交口南(消防队隔壁)。
法定代表人:赵天克。
被告:王礼江,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张素贞,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赵友克,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赵长克,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南路城市杰座12楼。
法定代表人:赵振戈。
被告:赵振戈,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郑斐斐、赵细亚、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王礼江、张素贞、赵友克、赵长克、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振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郑斐斐、赵细亚、河南凯澳置业有限公司、王礼江、张素贞、赵友克、赵长克、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振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00元。由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海平
人民陪审员  李新意
人民陪审员  赵元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