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377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生,住洛阳市。
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南路城市杰座**。
法定代表人:赵长克。
被告:***,男,汉族,1971年02月10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诉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计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忠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