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联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联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管辖权条款“由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24日,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联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房装修建设合同》,约定了河南联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洛阳市惠普人才产业园数据机房项目”提供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合同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施工安装调试等事宜。从合同内容看,更为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本案中,河南联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即河南联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