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39号
原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南路城市杰座**。
法定代表人:赵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青,洛阳法律研究会研究员,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商务中心区永新路**附**
法定代表人:苏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巩义市华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波,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系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文物局,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div>
负责人:余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文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51元,由原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改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