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7982号
原告洛阳奇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奇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奇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奇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0元,保全费2680元,由原告洛阳奇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改飞
书记员 何佳颖